1.法律:
美國反傾銷法和反補貼稅法均屬于不公平貿易法。它對傾銷的定義是:當國外某項產品進口到美國并在美國市場銷售,其價格低于“公平價值”,且對美國相關工業造成損害或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或延緩了美國相關工業的建立,即構成傾銷。所謂低于“公平價值“,一般是指該產品用于出口美國那部分的出廠價低于用于內銷那部分出廠價的差價,或低于用來比較的第三國市場上的售價。其目的是保護美國工業免受外國過低價格產品進口,或僅僅是免受進口增長過快的損害。
2.程序:
(1)起訴和立案:一般由國內業界提出申訴。申訴人必須是同類產品制造商或批發商,工人團體,該行業協會或商會。起訴書同時提交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商務部在接到起訴20天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國際貿易委員會則在接到起訴7天內立即開始調查。商務部負責調查和裁定是否有不公平競爭,國際貿易委員會則調查和裁定是否對國內造成實質性損害。如商務部決定不立案。國際貿委會調查自動終止。
(2)初裁:首先由國際貿委會初裁。如肯定,商務部接著調查。初裁一般應在接到起訴書150天內作出。
(3)核查及終裁:初裁作出后,應在聯邦公報上刊登并征求意見,并進行核查。通常在初裁作出75天后作出終裁。如果商務部終裁否定,國際貿委會程序終止。如肯定,國際貿委會則在45天內作出終裁。如也是肯定,商務部則在收到后者終裁通知7天內發出征收反傾銷稅命令。
(4)行政審查和日落審查:在征收反傾銷稅一年后進行行政復審。如連續三年傾銷幅度不超過0。5%,則由商務部撤消反傾銷命令。滿5年時進行日落復審,如果撤消反傾銷命令,會否再次發生傾銷(由商務部裁定)和會否對國內產業構成實質性損害。如果均為否定,反傾銷命令必須撤消。
(5)上訴:如不服,可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上訴。如仍維持商務部終裁,還可上訴到海關和專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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